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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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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留山与谢国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王留山的上述损失33762.96元,应当首先由信达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中的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其中护理费4836.34元,共计14836.34元;交

王留山的上述损失33762.96元,应当首先由信达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中的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其中护理费4836.34元,共计14836.34元;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18926.62元(33762.96元-14836.34元),应当由谢国有赔偿,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元后,其还应向王留山支付赔偿款17926.62元(18926.62元-1000元)。

综上,王留山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留山损失14836.34元;

二、谢国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留山损失17926.62元(已扣除谢国有已垫付的1000元);

三、驳回王留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王留山负担331元、被告谢国有负担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  王世荷

人民陪审员  王飞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凌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