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刘万里的损失计8904.59元;郏县金联商贸有限公司的损失计67843元,均应由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76XXX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刘万里、郏县金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刘万里各项损失8904.59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郏县金联商贸有限公司各项损失67843元;
三、驳回刘万里、郏县金联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被告陈伟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审 判 员 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 李孟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鹏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