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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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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利与何向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另查明,关于本地出租汽车的停运损失问题,就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所属同种车辆的出租车,本院曾委托河南中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中泰评报字(2014)第025号资产评估

另查明,关于本地出租汽车的停运损失问题,就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所属同种车辆的出租车,本院曾委托河南中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中泰评报字(2014)第025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为该案出租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日停运损失数额,在基准日2014年6月30日的评估值为196元/天。该评估费用为2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何向东因过错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胜利的营运出租车受损并暂时无法营运,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胜利实际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损失经价格鉴定机构鉴定为30791元,王胜利支付的鉴定费为1500元,共计32291元,对该两项损失数额,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停运损失的认定问题。王胜利主张其停运损失数额按照196元/天计算,该标准虽未经过评估机构评估,但参照评估机构曾对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同品牌、同车型出租汽车停运损失的评估意见,结合当地出租汽车运营实际,本院对王胜利上述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予以认定。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交警部门暂扣5天,并因受损确需进行维修,但王胜利主张按照停运31天计算该车停运损失,时间过长,根据该车受损部件及维修项目,该车维修时间以10天计算较为符合实际,并应当以此计算其停运损失。故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停运损失应计算为2940元(15天×196元/天),对王胜利超出该数额主张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就本案中王胜利的车辆损失30791元、车辆损失鉴定费1500元,共计32291元,应当首先由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在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其中车辆损失2000元,并就何向东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该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其中车辆损失及车辆损失鉴定费30291元,共计32291元。王胜利因车辆受损并进行损失鉴定,其支出车辆损失鉴定费系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车辆损失鉴定费应当由何向东赔偿,并由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依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辩称其不承担该车辆损失鉴定费,因无合同依据,故本院对其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王胜利实际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且依据何向东与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之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的约定,该停运损失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范围,故王胜利的停运损失2940元,应当由何向东赔偿。

综上,王胜利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胜利车辆损失、车辆损失鉴定费32291元;

二、何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胜利停运损失2940元;

三、驳回王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王胜利负担101元、被告何向东负担12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  王飞英

人民陪审员  李孟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世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