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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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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勇卫与贺建军、漯河市锦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另查明,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726.12元/年。邓顺利、黄勇卫均同意邓顺利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使用

另查明,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726.12元/年。邓顺利、黄勇卫均同意邓顺利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使用51850元,黄勇卫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使用70150元。黄勇卫之子黄子宸生于2006年6月,城镇居民。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因此,信达财险河南分公司应在豫L-F8XXX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本案直接赔偿责任。因豫L-F8XXX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在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参加安全互助服务,根据此互助服务的性质及协议约定,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在安全互助服务责任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本案的事故责任划分,贺建军应承担事故总损失50%的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本案具体情况,黄勇卫的各项损失应计数额为:医疗费8058.99元,误工费12562.16元(24391.45元/年×188天,院外休息酌定5个月),护理费2964元(38天×28472元/年×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38天×30元/天),营养费380元(38天×10元/天),残疾赔偿金48782.3元(24391.45元/年×20年×10%),车损38000元,鉴定费47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076.75元(15726.12元/年×9年×10%÷2)。黄勇卫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过高,根据本案实际,精神损害抚慰金以4000元为宜、交通费以500元为宜,以上费用合计128164.2元。

综上,黄勇卫的损失为128164.2元,应由信达财险河南分公司在豫L-F8XXX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所投保交强险限额内赔付7015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车损2000元)。赔偿不足部分的58014.2元(128164.2元-70150元),由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安全互助服务责任限额内赔付车损36000元,及其他损失11007.1元【(58014.2元-36000元)×50%】。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黄勇卫损失70150元;

二、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黄勇卫损失47007.1元;

三、驳回黄勇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2元,由原告黄勇卫负担489元,由被告贺建军负担2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人民陪审员  王飞英

人民陪审员  李孟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鹏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