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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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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付矿与蔺振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综上,齐付矿的损失计145235.49元,应由安盛天平财险郑州公司在豫D-KZ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20000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赔偿不足部分的25235.49元,应由蔺振亚赔付。扣除蔺振

综上,齐付矿的损失计145235.49元,应由安盛天平财险郑州公司在豫D-KZ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20000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赔偿不足部分的25235.49元,应由蔺振亚赔付。扣除蔺振亚垫付的14623.01元,蔺振亚还应赔付齐付矿10612.48元(25235.49元-14623.01元)。齐付矿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齐付矿损失120000元;

二、蔺振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齐付矿损失10612.48元(已扣除蔺振亚垫付的14623.01元);

三、驳回齐付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1元,由原告齐付矿负担208元,由被告蔺振亚负担2912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蔺振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审 判 员  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  李孟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凌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