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张粉菊虽系农业户口,但自2012年9月开始在外务工,已不再依赖土地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其相应的赔偿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张粉菊的各项损失应计数额为:医疗费22630.95元,误工费11893.96元(178天×24391.45元/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计178天),护理费7332元(94天×28472×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2820元(94天×30元/天),营养费940元(94天×10元/天),残疾赔偿金48782.9元(24391.45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4828.59元【其中李风英2253.34元(6438.12元/年×7年×10%÷2),张梦杰2575.25元(6438.12元/年×8年×10%÷2)】,鉴定费70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根据本案实际,张粉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费用合计105428.4元。
综上,张粉菊的损失计105428.4元,应由安邦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85XXX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89037.45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1893.96元,护理费7332元、残疾赔偿金48782.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28.59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赔偿不足部分的16390.95元,应由安邦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85XXX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所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扣除乔治钢向原告垫付的16800元,安邦财险平顶山公司还应赔付张粉菊88628.4元(105428.4元-16800元)。乔治钢向原告垫付的16800元,应由安邦财险平顶山公司向乔治钢返还。张粉菊主张二次手术费4000元,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可另案起诉。张粉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张粉菊88628.4元(已扣除乔治钢垫付的16800元);
二、驳回张粉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2元,由原告张粉菊负担936元,被告乔治钢负担20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审 判 员 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 李梦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鹏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