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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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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粉菊与乔治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张粉菊虽系农业户口,但自2012年9月开始在外务工,已不再依赖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张粉菊虽系农业户口,但自2012年9月开始在外务工,已不再依赖土地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其相应的赔偿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张粉菊的各项损失应计数额为:医疗费22630.95元,误工费11893.96元(178天×24391.45元/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计178天),护理费7332元(94天×28472×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2820元(94天×30元/天),营养费940元(94天×10元/天),残疾赔偿金48782.9元(24391.45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4828.59元【其中李风英2253.34元(6438.12元/年×7年×10%÷2),张梦杰2575.25元(6438.12元/年×8年×10%÷2)】,鉴定费70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根据本案实际,张粉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费用合计105428.4元。

综上,张粉菊的损失计105428.4元,应由安邦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85XXX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89037.45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1893.96元,护理费7332元、残疾赔偿金48782.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28.59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赔偿不足部分的16390.95元,应由安邦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85XXX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所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扣除乔治钢向原告垫付的16800元,安邦财险平顶山公司还应赔付张粉菊88628.4元(105428.4元-16800元)。乔治钢向原告垫付的16800元,应由安邦财险平顶山公司向乔治钢返还。张粉菊主张二次手术费4000元,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可另案起诉。张粉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张粉菊88628.4元(已扣除乔治钢垫付的16800元);

二、驳回张粉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2元,由原告张粉菊负担936元,被告乔治钢负担20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审 判 员  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  李梦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鹏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