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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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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就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每人(座)责任限额100000元,投保座位数4座,累计责任限额400000元,保

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就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每人(座)责任限额100000元,投保座位数4座,累计责任限额4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

2015年2月28日,张根祥与王广超就王广超、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在本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之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签订和解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王广超自愿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之外另赔偿张根祥损失3300元,上述赔偿款针对的赔偿项目为张根祥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中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之外的部分,包括后续治疗费用及与后续治疗有关的损失;2.张根祥在收到协议第1条约定的赔偿款后撤回对马忠毅、王广超、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撤回财产保全措施,并放弃要求马忠毅、王广超、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其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的权利;3.张根祥自愿承担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险申请费等诉讼费用。

上述协议签订当天,王广超向张根祥支付了协议约定的赔偿款3300元;张根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忠毅、王广超、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388-4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张根祥撤回对马忠毅、王广超、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年,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2746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

本院认为,张根祥系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上的乘客,双方系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根祥受伤,其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广超在租赁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中发生本案事故,故王广超作为出租汽车的租赁经营人,应当与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张根祥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故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作为本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人,应当在该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张根祥损失的直接赔偿责任。

张根祥作为出租汽车运输合同中的乘客、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其可以基于出租汽车运输合同要求作为承运人的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交通事故侵权要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择何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系张根祥的诉讼权利。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辩称张根祥的损失应由本案事故对方车辆交强险保险人或者事故对方本人优先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不能成立。

张根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王广超、宝丰县丰宝出租车有限公司在本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赔偿范围之外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王广超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属有效协议。该协议应视为协议双方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张根祥请求判令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在本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本案具体情况,张根祥的各项损失应为医疗费23548元、误工费16059元(住院129天,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79天×32746元/年)、护理费10264元(129天×29041元/年×1人)、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70元(129天×30元/天)、营养费1290元(129天×10元/天)、残疾赔偿金44796元(20年×22398.03元/年×10%)、伤残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06527元。张根祥住院期间拟进行的白内障治疗手术并未实际进行,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主张应扣除其治疗自身进行的相关医疗费用,证据不足,对其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张根祥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张根祥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本人及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减少情况,本院参照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参照从事同等级别护理护工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其护理费,对其超过该标准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张根祥长期在城市居住,且以从事建筑行业的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故其请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张根祥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根据其伤情及残疾程度,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以5000元确定较为符合实际,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根祥主张的损失应计算为106527元,其中应当由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在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00000元。张根祥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张根祥损失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张根祥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原告张根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审 判 员  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  王世荷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鹏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