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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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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占平与盐山县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本案具体情况,杨占平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应计数额为住院伙食补助费6270元(209天30元/天)、营养费2090元(209天10元/天)、误工费19501.7元(住院209天,209天34058元/月)、护理费16303.1元(

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本案具体情况,杨占平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应计数额为住院伙食补助费6270元(209天×30元/天)、营养费2090元(209天×10元/天)、误工费19501.7元(住院209天,209天×34058元/月)、护理费16303.1元(209天×28472元/年×1人)、交通费1000元,共计45164.8元。杨占平于2014年12月24日出院,其病历记载的药物治疗记录至2014年12月15日,故对太平洋财产保险沧州公司关于杨占平住院期间存在只住院不治疗情况,其住院天数应在100天以内计算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根据杨占平的伤情及其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其主张计算院外休息六个月期间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杨占平提交的工资表及证明不能作为证实其本人及其护理人员误工损失的有效证据,本院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参照当地护工劳动报酬标准其护理费,其超出上述标准计算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杨占平虽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交通费损失,但其受伤住院请求赔偿交通费系合理主张,根据其伤情、住院天数、护理人员人数,其主张交通费1000元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杨占平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合法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占平的上述损失45164.8元,未超出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应当由太平洋财产保险沧州公司赔偿。杨占平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杨占平损失45164.8元;

二、驳回杨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6元,由原告杨占平负担837元、被告盐山县万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  王飞英

人民陪审员  李孟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世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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