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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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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营东与张志杰、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人民财险许昌分公司应当在豫K-10XXX号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本案直接赔偿责任。因豫K-10XXX号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许昌万里运输公司参加车辆安全互助,根据此互助的性质及协议约定,许昌万里运输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互助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朱营东因本次事故的损失为:车损124382元,鉴定费4500元,施救费3000元,合计131882元,该损失应由人民财险许昌分公司在豫K-10XXX号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2000元;赔偿不足部分的129882元,应由许昌万里运输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8964.6元。朱营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朱营东损失2000元;

二、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朱营东损失38964.6元;

三、驳回朱营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元,由被告张志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人民陪审员  李孟琳

人民陪审员  王飞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世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