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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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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留战、李润德、李润培与周国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综上,李小红因该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赔偿其权利人598720.56元,结合闫帅伟死亡的损失数额,该损失应由人寿财险郏县公司在豫D-62X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交强险限额内赔付55565.92元(包括交强险30000元),

综上,李小红因该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赔偿其权利人598720.56元,结合闫帅伟死亡的损失数额,该损失应由人寿财险郏县公司在豫D-62X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交强险限额内赔付55565.92元(包括交强险30000元),赔偿不足部分的543154.64元(598720.56元-55565.92元),应由人寿财险郏县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62946.39元。扣除周国岭已垫付的20000元,人寿财险郏县公司还应赔付三原告198512.31元(55565.92元+162946.39元-20000元)。三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李留战、李润德、李润培损失198512.31元;

二、驳回李留战、李润德、李润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8元,由三原告负担2068元,由被告周国岭负担4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审 判 员  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  王飞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鹏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