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D-80XXX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为平运七分公司,实际所有人为杨俊闯,李兵杰系杨俊闯雇佣的司机。该车在人民财险洛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限额12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在河南万里公司参加车辆安全互助(其中第三者责任互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互助期间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
另查明,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45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李巧之子陈浩然,生于2006年10月。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人民财险洛阳分公司应在豫D-80XXX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本案直接赔偿责任。因豫D-80XXX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河南万里公司参加车辆安全互助,根据此互助的性质及协议约定,河南万里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互助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本案具体情况,李巧的各项损失应计数额为:医疗费60195.1元,误工费17018元(按原告诉求),护理费118186.38元(104天×29041元/年×2人+29041元/年×5年×1人×70%,院外护理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暂计算5年),住院伙食补助费3120元(按原告诉求),营养费1040元(按原告诉求),残疾赔偿金138995.58元(8475.34元/年×20年×(80%+2%)】,鉴定费1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766.32元(5627.73元/年×9年×82%÷2)。李巧主张交通费21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李巧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过高,根据本案实际,精神损害抚慰金以40000元为宜,以上费用合计402721.38元。
综上,李巧的损失为402721.38元,应由人民财险洛阳分公司应在豫D-80XXX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122000。不足部分,由河南万里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互助范围内赔付280721.38元(402721.38元-122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李巧各项损失122000元;
二、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李巧各项损失280721.38元;
三、驳回李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6元,由李巧负担2000元,杨俊闯负担3000元,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审 判 员 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 李孟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鹏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