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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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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亚飞与孙红雷、张利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红雷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韩亚飞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2113.14元。

二、被告张利芳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韩亚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韩亚飞负担275元,被告孙红雷、被告张利芳负担275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红雷、被告张利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昆松

审 判 员  王伴伴

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明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