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陶建明的损失计121635.62元,应由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T5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96255.92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0240元、护理费96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21.02元、残疾赔偿金48782.9元、鉴定费64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赔偿不足部分的25379.7元(医疗费2041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20元,营养费1240元)。应由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T5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所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5100.92元(25379.7元×70%×85%),由关红涛赔付2664.87元(25379.7元×70%×15%)。陶建明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陶建明损失111356.84元;
二、关红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陶建明损失2664.87元;
三、驳回陶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8元,由原告陶建明负担718元,由被告关红涛负担2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人民陪审员 李梦琳
人民陪审员 王飞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凌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