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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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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建明与关红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综上,陶建明的损失计121635.62元,应由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T5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96255.92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0240元、护理费96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21.02元、残

综上,陶建明的损失计121635.62元,应由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T5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96255.92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0240元、护理费96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21.02元、残疾赔偿金48782.9元、鉴定费64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赔偿不足部分的25379.7元(医疗费2041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20元,营养费1240元)。应由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T5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所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5100.92元(25379.7元×70%×85%),由关红涛赔付2664.87元(25379.7元×70%×15%)。陶建明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陶建明损失111356.84元;

二、关红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陶建明损失2664.87元;

三、驳回陶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8元,由原告陶建明负担718元,由被告关红涛负担2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人民陪审员  李梦琳

人民陪审员  王飞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凌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