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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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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生与盛群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郭金生虽系农业户口,但自2012年3月开始在河南省凤宝养殖有限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郭金生虽系农业户口,但自2012年3月开始在河南省凤宝养殖有限公司务工,故其相应的赔偿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郭金生的各项损失应计数额为:医疗费63626.98元,误工费20165.86元(242天×2500元/月,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计242天),护理费18096元(116天×28472元/年×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480元(116天×30元/天),营养费1160元(116天×10元/天),残疾赔偿金117078.96元(24391.45元/年×20年×24%),鉴定费700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根据本案实际,郭金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过高,根据本案实际,应以10000元为宜。上述费用合计235307.8元。

综上,郭金生的损失计235307.8元,应由平安财险邵阳公司在湘E-1DXXX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22000元;赔偿不足部分的113307.8元(235307.8元-122000元),应由平安财险邵阳公司在湘E-1DXXX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所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56653.9元。扣除平安财险邵阳公司已先行向郭金生支付的60000元,平安财险邵阳公司还应赔付郭金生118653.9元(122000元+56653.9元-60000元)。郭金生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平安财险邵阳公司以未通知该公司到场为由,申请对郭金生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财险邵阳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郭金生损失178653.9元(平安财险邵阳公司先行向郭金生支付的60000元,执行时应予扣除);

二、驳回郭金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8元,由原告郭金生负担155元,被告盛群来负担2673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被告盛群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审 判 员  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  李孟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鹏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