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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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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军涛与谢连花、胡运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综上,马军涛的损失总计105524.18元,应由太平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在豫D-M8XXX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95924.58元(10000元+(105524.18元-19599.6元)】;赔偿不足部分的9599.6元(19599.6元

综上,马军涛的损失总计105524.18元,应由太平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在豫D-M8XXX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95924.58元(10000元+(105524.18元-19599.6元)】;赔偿不足部分的9599.6元(19599.6元-10000元),应由胡运中赔付。扣除胡运中向原告垫付的4000元,胡运中还应赔付马军涛5599.6元(9599.6元-4000元)。马军涛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虽然马军涛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医嘱住院前2月需留陪护2人,但未提交护理人员马西川因陪护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故其主张该项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护理费应按1人护理的数额予以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马军涛损失95924.58元;

二、胡运中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马军涛损失5599.6元元(已扣除胡运中向马军涛垫付的4000元);

三、驳回马军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1元,由原告马军涛负担491元,被告胡运中负担2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审 判 员  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  李孟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鹏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