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小字第105号
原告马艳鸽,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陶朝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亚涛,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睢朋,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鸽与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艳鸽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艳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艳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艳鸽负担。
审判员 刘 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若飞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