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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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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坡与李子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558.37元,该数额在豫KZT985号正三轮摩托车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故因本次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人财保险公司首先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32048.37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558.37元,该数额在豫KZT985号正三轮摩托车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故因本次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人财保险公司首先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32048.37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78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73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王国坡各项损失33558.37元。

二、驳回原告王国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元、鉴定费640元,共计2078元,由原告王国坡负担778元,被告李子乾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岳华锋

代理审判员  孙新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玉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