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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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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腾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福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本院认证如下:腾达公司提供的证据1、2、3,曹福成均不认可,腾达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漏网的小鱼儿”、“cy”及“gpp9527007”的具体身份信息,无法确定上述微信账号中的聊天内容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其证

本院认证如下:腾达公司提供的证据1、2、3,曹福成均不认可,腾达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漏网的小鱼儿”、“cy”及“gpp9527007”的具体身份信息,无法确定上述微信账号中的聊天内容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腾达公司上诉称其公司提供的曹福成经营酒店的负责人与其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说明双方形成了新的合同,曹福成存在违约行为。但曹福成对腾达公司提供的微信照片中的人及微信内容均不认可,腾达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公司提供的微信账号所对应人的具体身份信息,无法确定微信账号中的聊天内容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腾达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曹福成与腾达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第八条“毁约处理”约定,若任何一方单方面撕毁合同,则毁约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0%赔偿给受损方,自然灾难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毁约除外。曹福成在原审庭审中认为腾达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腾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70000元,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腾达公司支付曹福成违约金2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郑州腾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姬于卫

审 判 员  董 慧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