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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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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国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济源支公司)、原审被告赵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中,任国强的伤残等级经过两次鉴定,第一次是由交

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中,任国强的伤残等级经过两次鉴定,第一次是由交警部门委托,济源为民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1月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任国强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第二次是在诉讼中应人民财险济源支公司的申请由原审法院委托,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2月1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任国强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一审法院最终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意见,认定任国强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任国强自2014年3月8日受伤至2015年2月9日持续误工,共计338天,故任国强的误工费为38335.96元。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任国强为农村户口,居住在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金殿社区,其收入来源也非城市,故一审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经审查,一审根据任国强的伤残等级、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市经济发展水平,酌定赔付任国强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适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7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7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任国强7637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9元,由任国强负担132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负担17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1元,由任国强负担8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负担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