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娜娜、李应战认可张鹏飞给付的彩礼是40000元,加上张鹏飞在拉嫁妆时又支付的2000元,李应战、李娜娜实际收到的金额为42000元。张鹏飞与李娜娜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张鹏飞与李娜娜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婚姻关系,现双方已经不再共同生活,张鹏飞要求李娜娜、李应战返还彩礼,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考虑到张鹏飞和李娜娜已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实际情况,酌定李娜娜、李应战返还张鹏飞彩礼3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李娜娜是与张鹏飞举行结婚仪式的当事人,李娜娜是返还彩礼的当事人,李应战、李娜娜称本案返还彩礼与李娜娜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李娜娜、李应战上诉称张鹏飞给付的彩礼中部分用于购买三金,该三金应属于赠与,不属于彩礼,其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李应战、李娜娜称陪嫁的财产价值20500元(包括压箱礼10000元、床上用品5000元、家用电器支出55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陪嫁的财产价值20500元,张鹏飞也不认可;同时,李应战、李娜娜称已将彩礼用于宴请亲友和李娜娜生活支出、不应返还彩礼的理由也缺乏相关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娜娜陪嫁的嫁妆,张鹏飞称李娜娜出走时已经将嫁妆全部带走,李应战在一审庭审中也称其购买完东西后给张鹏飞家,至于东西是否被李娜娜拿走其不清楚,因此,不能确定李娜娜陪嫁的东西现仍在张鹏飞处,该问题其双方之间可另行解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李应战、李娜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李应战、李娜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 慧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