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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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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腾翔禽业有限公司、济源市桃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济源市惠龙牧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嘉源(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被告济源腾翔禽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济源市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0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8.2%从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济源市桃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济源市惠

被告济源腾翔禽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济源市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0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8.2%从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济源市桃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济源市惠龙牧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嘉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济源富田肥业有限公司、济源市花茸鹿业有限公司、济源市春芽农林有限公司、济源市木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济源市雪苗面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翔宇

人民陪审员  侯嘉天

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志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