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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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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2015)潢民初字第00778号 原告杜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冯大塘村。 委托代理人杨金锐,潢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邱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冯大塘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邱某某同

(2015)潢民初字第00778号

原告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冯大塘村。

委托代理人杨金锐,潢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冯大塘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志勇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寅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