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关于孟庆瑞与张建敏、李翠兰、李道德、李明原、李明育一案的执行情况,孟庆瑞称2014年期间,张建敏给付50000元,李明育的银行卡上扣划15000元,李翠兰向法院交了10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孟庆瑞与张建敏、李翠兰、李道德、李明原、李明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孟庆瑞的债权数额为145500元,张建敏承担还款责任,李翠兰、李道德、李明育、李明原在继承李玉文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后李翠兰与王道成达成和解协议,李翠兰得到73000元。按照孟庆瑞所述,其的债权已经执行了75000元,那么剩余70500元债权未执行。李翠兰与王道成达成和解协议后得到73000元,其仅向法院交了10000元,且孟庆瑞的债务人并非仅有李翠兰一人,还有张建敏、李明育、李明原、李道德等人,李翠兰放弃了部分债权的行为并不影响孟庆瑞的权益,李翠兰未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应通过执行程序或其他法律渠道解决该问题,孟庆瑞以李翠兰放弃到期债权,侵害其权益为由要求撤销王道成与李翠兰之间的和解协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18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孟庆瑞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孟庆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孟庆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