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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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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鹤济财源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一审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济源鹤济财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301.5元,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负担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3元,由济源鹤济财源煤业有限公司603元,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负担14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济源鹤济财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301.5元,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负担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3元,由济源鹤济财源煤业有限公司603元,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负担1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姬于卫

审 判 员  董 慧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