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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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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东夫人头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夫居委会)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以下(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东夫居委会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中国移动济源分公司在未与其订立场地使用合同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新天地综合楼顶建基站,该行为系侵权行为,且在其要求拆除时拒不拆除,之后虽然将基站拆除但仍拒绝将该基站零部

东夫居委会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中国移动济源分公司在未与其订立场地使用合同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新天地综合楼顶建基站,该行为系侵权行为,且在其要求拆除时拒不拆除,之后虽然将基站拆除但仍拒绝将该基站零部件运出,导致零部件堆放在楼顶及楼下,占用施工场地,致使楼房加层改造迟迟不能进行,在多次通知无果的情况下,其才于2014年9月组织人员将零部件搬至楼下,然后开始对该综合楼进行改造,由于零部件至今还占着地面以致楼下水泥地面至今未施工完毕,中国移动济源分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其施工延误16个月;2、其于2013年2月28日与案外人订立了原新天地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租金为1701000元,同时约定对该楼进行加层改造,合同签订后,其决定2013年5月1日进行改造,但由于中国移动济源分公司占用场地致使改造时间一拖再拖,为此其与该案外人又于2014年4月8日订立补充协议,约定改造前不收取租金,但并不意味着其没有租金损失,如果中国移动济源分公司按时将基站零部件运走,其对楼房的改造工程将提前16个月结束,该楼房也会提前16个月产生租金效益。综上,请求二审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中国移动济源分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1、东夫居委会上诉称中国移动济源分公司在未与其订立使用合同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新天地综合楼顶建基站,该行为系侵权行为,诉讼中,中国移动济源分公司提供的其公司与出租方济源市新天地洗浴休闲广场签订的基站场地租赁合同可以证实中国移动济源分公司在综合楼顶设置基站系该公司与当时综合楼的承租方济源市新天地洗浴休闲广场签订基站场地租赁合同后有偿使用,且基站场地租用期间东夫居委会并未提出过异议。因此,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2、至于东夫居委会主张的因中国移动济源分公司基站零部件占用房顶导致其居委会延迟施工16个月的租金损失,2013年4月10日济源市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办公会议对东夫居委会综合楼改造项目审定意见为同意该项目建设,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该审定意见东夫居委会仍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但经本院调查核实,东夫居委会认可截至目前其居委会尚未依照2013年4月10日济源市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办公会议纪要的要求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此其居委会并不具备进行楼层改造的法定条件。况且,东夫居委会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约定,待2014年7月1日清理完毕后开始计算综合楼改造期,改造期为六个月,改造期前及改造期间不计租期,不收取租金。本案中东夫居委会上诉所主张的租金损失发生在改造期前和改造期间,按照其居委会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约定该期间不应收取租金,故东夫居委会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6元,由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东夫人头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