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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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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开胜、孙祥波与被上诉人李军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李军二审提交新证据一份。证据名称:光山县公安局弦山派出所鉴定委托书。证明内容:被上诉人李军在信阳市中山肿瘤医院检查系光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指定,不是重复不必要检查。上诉人黄开

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李军二审提交新证据一份。证据名称:光山县公安局弦山派出所鉴定委托书。证明内容:被上诉人李军在信阳市中山肿瘤医院检查系光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指定,不是重复不必要检查。上诉人黄开胜、孙祥波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称鉴定委托单为膝盖,而医院鉴定的是肋骨,所以李军在信阳市中山肿瘤医院检查是非必要的。

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黄开胜、孙祥波诉称一审判决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不当的理由。经查,李军住院由其妻护理,李军夫妻从事家用电器销售,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参照批发零售业收入标准并无不当。李军在信阳市中山肿瘤医院检查是为了对李军伤情进一步检查,系公安部门委托,原审判决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的各项赔偿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的此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诉称原审过错责任划分不当的理由。经查,本案系上诉人违反承诺所致,上诉人对本案纠纷应付主要责任,原审综合本案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作出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上诉人诉称其一审中反诉请求应予以支持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原审提交的损失清单缺乏证明力,不能支持上诉人原审中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不予认可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50元,由上诉人黄开胜、孙祥波勇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鹏飞

审 判 员  左立新

助理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莹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