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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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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马庆文、光山县阳光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受害人徐某某受到伤害的程度,诊断证明等为依据,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确定的护理期限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受害人徐某某受到伤害的程度,诊断证明等为依据,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确定的护理期限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9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左立新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