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850号 原告陈思广,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城关镇。 被告李少鹏(曾用名李大庆),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王保正,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广诉被告李少鹏、王保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思广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告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思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黄建民 审判员 李丹勇 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