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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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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广与李少鹏、王保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850号 原告陈思广,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城关镇。 被告李少鹏(曾用名李大庆),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王保正,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850号

原告陈思广,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城关镇。

被告李少鹏(曾用名李大庆),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王保正,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广诉被告李少鹏、王保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思广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告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思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黄建民

审判员  李丹勇

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