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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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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毅德与被上诉人刘建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刘建杰受雇于程毅德,其受到伤害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请程毅德进行赔偿,符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刘建杰受雇于程毅德,其受到伤害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请程毅德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审支持刘建杰的诉请,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刘建杰上诉称,原审支持刘建杰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时间有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原审法院依据的是司法鉴定结论。关于责任划分是否正确,原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责任归责于上诉人并无不当。故程毅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8元由上诉人程毅德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