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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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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学军与上诉人邵志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王学军、邵志峰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邵志峰应否对王学军的损害进行赔偿,原审驳回邵志峰追加业主为被告的申请是否正确。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无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王学军、邵志峰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邵志峰应否对王学军的损害进行赔偿,原审驳回邵志峰追加业主为被告的申请是否正确。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王学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一、房主录音一份及整理的书面材料一份,证明邵志峰是包工头,应承担责任。架子已经毁坏,不能使用,邵志峰非让用,造成架子断裂。二、照片一张,证明王学军伤势严重。三、护理期鉴定意见,证明王学军需护理期限应为一年,还需后续治疗。经庭审质证,邵志峰对证据一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业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未出庭,不应采信。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照片不能证实何时所拍,更不能证明其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对证据三有异议,认为原审中未出示,若是鉴定单位后续出具的,应由相关单位出具相关说明,否则不能作为证据提交。本院认为,证据一实为证人证言,该证人无法定理由未出庭,本院对该录音证据不予采信;证据二、证据三虽能证明王学军伤情严重,需要护理三个月的事实,但王学军并未对护理费数额提出上诉,故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王学军若认为护理费应按三个月计算,可另行提起诉讼。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邵志峰组建施工队承建一般民房,且负责与业主谈施工费用,对工人确定报酬,负责领工,提供施工设施,双方构成雇佣关系。邵志峰认为双方是合伙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邵志峰作为雇主,应对王学军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审不予追加业主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质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资质的规定。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本案建筑的房屋为一层半,不要求承建方具备从业资质。故邵志峰关于业主应追加为被告,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不予追加正确。

关于双方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邵志峰作为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本案因架子倒塌致王学军伤害,邵志峰应承担主要的责任。王学军从事高危作业,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审对双方责任的划分适当。王学军要求邵志峰承担全部责任,于法相悖。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因被告王学军存在过错,原审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并无不当。关于新农合报销的费用,与本案所请求的损害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王学军如认为邵志峰应当返还,可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3590元,由上诉人王学军负担1720元,上诉人邵志峰负担18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秀敏

审 判 员  许玉霞

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