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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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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孙玉峰、赵世信、赵大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院认为,关于原审委托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所作司法鉴定问题,孙玉峰向原审法院起诉后,原审法院通知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因此该交通事故发生时,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委托人寿保险商丘支公司查看事故现场,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委托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所作司法鉴定问题,孙玉峰向原审法院起诉后,原审法院通知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因此该交通事故发生时,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委托人寿保险商丘支公司查看事故现场,孙玉峰错认为肇事车辆在该人寿保险商丘支公司投保,原审法院便通知人寿保险商丘支公司及其他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待孙玉峰发现该肇事车辆投保是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时,便对人寿保险商丘支公司撤回起诉。重新起诉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这时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已作出鉴定结论,原审法院为了减少鉴定环节,提高办案效率,没有再委托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并不是故意而为之,程序上也并无不当之处。孙玉峰此次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伤残,只能依据伤残鉴定结论为准,上诉人称孙玉峰交通事故造成左胫骨上段骨挫伤,构不成伤残,未提供书面证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称孙玉峰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已赔付14872元,但未举出赔偿的书面票据,被上诉人孙玉峰不予认可,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30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