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令王某甲、王某乙返还的彩礼款数额过低,且未判令谢某甲返还王某甲个人财产不当,二审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谢某甲、谢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某甲、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谢某甲、谢某乙彩礼款130000元; 三、谢某甲、谢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甲的个人财产(沙发三组合、条机一个、组合柜一套、转角柜一套、餐桌椅子一套、柜子一个、小玻璃桌一个、美的空调一台、海信电视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个、茶具一个、洗脸盆一个、衣架一个、板凳四个、盆架一个、被子六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谢某甲、谢某乙交纳2300元,王某甲、王某乙交纳2225元,由双方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