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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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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曹久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院认为:1.涉案车辆虽在商丘市银通公司名下经营并在上诉人处投保,但曹久星却系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其对该车辆有直接的保险利益,本案争议的损失均经有关法院判决由曹久星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院认为:1.涉案车辆虽在商丘市银通公司名下经营并在上诉人处投保,但曹久星却系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其对该车辆有直接的保险利益,本案争议的损失均经有关法院判决由曹久星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曹久星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的观点不能成立。2.由于涉案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项是否履行说明义务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投保人商丘市银通公司虽在投保单上加盖有该公司的印章,但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项履行说明的内容、形式、程度等情况,上诉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未做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失,被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已被有关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故原审判令上诉人承担车辆损失、停运损失等赔偿责任符合保险法等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保中

审判员  盛立贞

审判员  何 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