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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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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史红岩、原审被告高军伟、北京亨顺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中城建第三工程局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中城建第三工程局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上诉人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秀敏

审判员  许玉霞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