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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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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孝中、徐光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人民财险民权支公司已经与被上诉人张孝中达成调解协议,且本院已予以确认,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再予以评判。被上诉人徐光芒未对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视为其对原审判决的认可,其在二审庭审中答辩所称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民财险民权支公司已经与被上诉人张孝中达成调解协议,且本院已予以确认,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再予以评判。被上诉人徐光芒未对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视为其对原审判决的认可,其在二审庭审中答辩所称生活费及护工费已经交给了张孝中方,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鉴于上诉人人民财险民权支公司已于被上诉人张孝中达成调解协议,原审判决第一项即视为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宁陵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高纪平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