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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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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逯某某及原审被告睢县涧岗乡涧岗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院认为,关于涧岗小学对逯某某的受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之争议,因逯某某是无行为能力人,逯某某在校期间涧岗小学负有全部管理义务,逯某某系在涧岗小学组织的体育活动中摔伤,与该校的组织管理具有因果关系,涧岗

本院认为,关于涧岗小学对逯某某的受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之争议,因逯某某是无行为能力人,逯某某在校期间涧岗小学负有全部管理义务,逯某某系在涧岗小学组织的体育活动中摔伤,与该校的组织管理具有因果关系,涧岗小学应对逯某某的摔伤负有全部责任。人民财险睢县公司不在逯某某体育活动现场,不了解当时的组织活动情况,上诉所称涧岗小学已尽到管理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审判令人民财险睢县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否适当之争议,其中包含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逯某某的医疗单据已移交睢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农合),其医疗费是否已报销,如已报销应否在人民财险睢县公司的替代赔偿额中予以扣除问题;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有人民财险睢县公司替代赔偿问题;三是鉴定费应否有人民财险睢县公司替代赔偿问题。关于逯某某的医疗单据已移交睢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其医疗费是否已报销,如已报销应否在人民财险睢县公司的替代赔偿额中予以扣除问题,因新农合与校园责任险性质不同。新农合体现的是全民参与、责权并存、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管理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校园责任险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两者性质不同、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当被保险人条件成就时,保险公司就应依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案中涧岗学校作为投保人与人民财险睢县公司签订有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逯某某,逯某某因在校内受伤,其因受伤所受到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至于逯某某是否已在新农合报销了部分医疗费,与人民财险睢县公司的赔偿责任无关,人民财险睢县公司不因逯某某是否在新农合报销了部分医疗费而减少其赔偿责任。但逯某某的损失由人民财险睢县公司赔偿后,其损失已得到赔偿,不应到新农合再行报销医疗费,如已报销,应予退还或由新农合向其追回。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由人民财险睢县公司替代赔偿问题,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不包含精神抚慰金,原审判令人民财险睢县公司承担逯某某精神抚慰金不当。人民财险睢县公司上诉所称精神抚慰金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鉴定费应否由人民财险睢县公司替代赔偿问题,因鉴定费是因逯某某受伤等级鉴定所支出的实际费用,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该鉴定费应由人民财险睢县公司承担,其上诉所称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对精神抚慰金的承担主体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逯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项损失共计64931.75元;

三、睢县涧岗乡涧岗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逯某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负担1330元,由被上诉人逯某某承担2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克风

审 判 员  林廷武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