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刘长力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120650元和870998.96元,共计991648.96元(其中周口市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100000元垫付款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付后由刘长力返还); 三、驳回被上诉人刘长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8910元,由上诉人周口市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恭伟 审判员 曹燚森 审判员 许珍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