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上诉称:1、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对周欢营、周光、周帅、王阵调查笔录显示,周欢营、周光、周帅、王阵已经得到赔偿,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不应当再次赔偿。2、周欢营、周光、周帅、王阵伤情较轻,构不成十级伤残,四人的伤残鉴定意见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申请对四人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周欢营、周光、周帅、王阵辩称:1、原审法院对周欢营、周光、周帅、王阵进行核实,其收到的赔偿款已退还给律师,周欢营、周光、周帅、王阵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2、周欢营、周光、周帅、王阵的伤残鉴定是由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推翻上述四人的鉴定意见,上述四人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是否正确?2、原审判决对周欢营、周光、周帅、王阵伤残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是否适当?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被上诉人周欢营、周光、周帅、王阵二审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杨建华驾驶机动车与周欢营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欢营、周光、周帅、王阵、王东、周亚波受伤,双方车辆损坏,杨建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依法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杨建华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审法院对周欢营、周光、周帅、王阵进行核实,调解时收到的赔偿款已退还给律师,周欢营、周光、周帅、王阵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周欢营、周光、周帅、王阵的伤残等级鉴定是由原审法院组织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周欢营、周光、周帅、王阵伤残鉴定意见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周欢营、周光、周帅、王阵伤残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审判决根据周欢营、周光、周帅、王阵的鉴定意见认定四人的各项赔偿正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高纪平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