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有宁陵县人民政府于1953年1月27日为案外人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四份,证明建校前的涉案土地归三丈寺村所有。经质证,北刘村委会认为,该土地房产证仅能证明以前该村在铁路以南有土地,但北刘村委会在铁路以南也有大片土地,该证失效后对车站的土地进行了划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 本院对上诉人房新才等六人提交的新证据分析认证如下:房新才等六人提交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与涉案土地无关联,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土地原是北刘村委会辖区中学用地,该学校撤销后由北刘村委会指派房广田看管学校并对学校土地管理使用的事实及北刘村委会后又分立为北刘村委会和三丈寺村委会的事实,因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北刘村委会对涉案土地是否享有土地所有权?房新才等六人占用涉案土地是否对北刘村委会构成侵权?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关于北刘村委会对涉案土地是否享有土地所有权之争议,因北刘村委会提交有北刘村委会与三丈寺村委会关于学校废止分割协议、宁陵县国土资源管理局逻岗国土资源所关于涉案学校废止定界证明、三丈寺村委会关于涉案学校废止分割证明,能够证明北刘村委会对涉案土地享有所有权。房新才等六人上诉所称北刘村委会对涉案土地不享有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房新才等六人占用的涉案土地是否对北刘村会构成侵权之争议,因涉案土地系原北刘村委会授权房广田管理使用,房广田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土地具有合法依据,房广田病故后,涉案土地应由原北刘村委会收回管理使用权,在原北刘村委会暂未收回的情况下,房新才等六人对该土地分割管理使用已属不当,原北刘村委会分立为北刘村委会及三丈寺村委会之后,涉案土地经两村委会协议分割划归为北刘村委会所有,又经逻岗乡国土资源所确认的情况下,房新才等六人不予将涉案土地交付给北刘村委会,已构成侵权。房新才等六人上诉所称原审认定房新才等六人构成侵权错误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之争议,其实质是涉案土地应否由人民政府确权,但逻岗国土资源所已对涉案土地定界确权,在权属明晰的情况下,北刘村委会请求房新才等六人停止侵害等侵权行为,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房新才等六人上诉所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人民政府确权,原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房新才、房新军、房新余、房新清、房新印、房传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克风 审 判 员 林廷武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