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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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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雪岳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院认为,商丘中联公司与袁雪岳签订了承包合同后,因商丘中联公司非法占地被要求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债权债务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均应按

本院认为,商丘中联公司与袁雪岳签订了承包合同后,因商丘中联公司非法占地被要求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债权债务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均应按约履行自身的义务。

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是否足以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问题。商丘中联公司虽主张在原审庭审中,只有主审法官一人,审判长在庭审中发表了有关案件结果的不当言论,属程序违法,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的债权债务数额及权利义务的承担问题。商丘中联公司与袁雪岳签订承包合同后,袁雪岳只经营了三个多月,就因商丘中联公司非法用地被要求限期拆除建筑物,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双方终止了承包合同。后对袁雪岳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算。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债权债务协议书,约定袁雪岳将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商丘中联公司负责要账,袁雪岳负无条件协助义务。由此可知,袁雪岳应协助商丘中联公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使债权得以实现,债务得以清偿。商丘中联公司在行使债权、履行债务期间,未提交袁雪岳拒绝配合其找债务人兑帐的有效证据,且商丘中联公司提交的应收账目明细表与收款收据不吻合,无法认定其所收账款的金额。故上诉人商丘中联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商丘中联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商丘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秀敏

审判员  许玉霞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