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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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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祥杰、原审被告周立、罗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被上诉人沈祥杰答辩称:1、大众建筑公司与周立的雇员史可签订的合同中,史可是以商丘市三友钢结构配件中心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因此,不能认定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

被上诉人沈祥杰答辩称:1、大众建筑公司与周立的雇员史可签订的合同中,史可是以商丘市三友钢结构配件中心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因此,不能认定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主体,应当认定周立为合同主体。大众建筑公司与没有承包建筑工程资质的周立签订合同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不是实际完工日期,在工程实际竣工以前,沈祥杰发生事故,受到损失,大众建筑公司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周立、罗峰未陈述意见。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大众建筑公司对沈祥杰的损伤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大众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经营钢结构配件的个体工商户周立,粉刷墙体只是其中一部分工程量,周立在无相应资质承包涉案建筑工程的情况下,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同样没有建筑资质的罗峰个人,大众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周立的雇员史可以商丘市三友钢结构配件中心的名义与大众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虽然上诉人称签订合同时,周立门市部门前悬挂有“河南省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招牌,且签订该合同时所用纸张的页眉、页脚处印有相对较小的“河南省光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字样,但该合同并无河南省光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印章;除涉案合同使用纸张上印有河南省光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字样外,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周立在身份等其他方面能够让其相信周立有权代理河南省光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并且周立的员工史可是以商丘市三友钢结构配件中心名义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在合同具体履行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均不能体现涉案工程与河南省光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有关联,故上诉人大众建筑公司关于周立签约行为是代理河南省光明结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大众建筑公司主张周立违约,对于扩大损失不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因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大众建筑公司与周立之间系合同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大众建筑公司与周立之间的合同约定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人,故上诉人大众建筑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成能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04元,由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戴 蕙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月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