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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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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军辉、原审被告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等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被上诉人高军辉答辩称,1、自合同签订之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委托的收款账户进行了转账,所以这个合同已经履行;2、当时上诉人提供的委托收款证明是上诉人加盖公章的收款账户,至于委托收款账户的户名与上诉人属于

被上诉人高军辉答辩称,1、自合同签订之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委托的收款账户进行了转账,所以这个合同已经履行;2、当时上诉人提供的委托收款证明是上诉人加盖公章的收款账户,至于委托收款账户的户名与上诉人属于什么关系,与借款事实并无必然联系,委托收款证明书并不是民诉法上规定的单位出具的证明,两者性质不一样;3、借款事实是成立的,所以说利息支付这一块被上诉人主张合情合理。利息是谁支付与本案借款事实没有冲突也没有必然要求。

原审被告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王永军答辩称,无意见。

原审被告刘永答辩称,原审认定利息是谁支付的,支付了多少钱,还有支付了几个月,原审事实不清,其他同上诉人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借款人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就本案涉案借款签订有保证借款合同、借据,出借人高军辉根据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收款证明,向委托收款人朱焕霞支付了借款。上诉人仅诉称该委托收款证明是虚假的,但从形式上看该委托收款证明加盖有借款人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单位公章,且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该委托收款证明是虚假的,故原审认定出借人高军辉履行了出借义务,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系借款人证据充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