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死者马问系城镇户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中被上诉人赵黑子等人向法庭出示了城关派出所的证明,以及购房合同书等证据,已证明死者马问系城镇户口。但该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即便是被上诉人在城镇购买房屋,死者马问在城镇照看赵颜芳的孩子,对死者马问也不能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赵黑子、赵国颜、赵国红、赵颜芳共同答辩称,四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派出所证明和购房合同并无矛盾,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受害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一审判决适当,应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是实际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维持一审关于我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认定。
被上诉人黄鹏举、常志强、曹秀花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审按城镇标准计算本案相关赔偿数额是否妥当。本院认为,综合被上诉人赵黑子、赵国颜、赵国红、赵颜芳在一审时提供的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能够确认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马问在事故发生时随其女儿赵颜芳在城镇居住已满一年的事实,且受害人马问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其女儿赵颜芳共同生活,赵颜芳依法对受害人马问负有赡养义务,而赵颜芳家庭收入均来源城镇,原审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等相应赔偿数额合法合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虽对上述事实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