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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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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灵思与被上诉人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灵思。 委托代理人姚怀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 原审被告刘俊涛。 上诉人刘灵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灵思。

委托代理人姚怀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

原审被告刘俊涛。

上诉人刘灵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被告刘俊涛在原审判决后上诉前死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灵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乔琳

审 判 员    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巩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