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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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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368号 原告彭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9年9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起诉来院,本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368号

原告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某某,女,生于1979年9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彭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审判员  曹会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