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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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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安林与被上诉人焦腊英、被上诉人林州市金源汽车部件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焦腊英答辩称,其于2009年在受雇佣劳动中受伤致残,腿伤未愈,行动不方便,本次受伤是因腿伤未愈,早晨去厕所时摔倒受伤,此次受伤与上次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予赔偿。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结果依法

焦腊英答辩称,其于2009年在受雇佣劳动中受伤致残,腿伤未愈,行动不方便,本次受伤是因腿伤未愈,早晨去厕所时摔倒受伤,此次受伤与上次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予赔偿。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结果依法有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安林与被上诉人焦腊英之间系雇佣劳动关系已由本院(2012)安中民三字第398号生效民事判决作出认定,上诉人上诉称与焦腊英之间非雇佣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原审未予支持正确。被上诉人焦腊英此次受伤仍是右胫腓骨骨折,结合焦腊英对受伤事实的形成及原腿部伤残情况,原审认定本次受伤原因与原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在划分双方责任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合法合理,应予确认。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称原审程序违法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合法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由上诉人李安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