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经对胡殿云与聚贤苑老年公寓签订的三年入住协议内容审查,认为焦作市解放区焦西街道聚贤苑老年公寓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嫌疑。另,原审法院依法调取了案外人陈予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卷宗中的相关材料,包括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焦检公诉二刑诉(2014)31号起诉书、焦南派出所经侦队对李进才的询问笔录以及李进才与陈予斌签订的转让协议书,转让协议书显示,2012年1月16日,李进才将“森林公园”项目经营权转让给陈予斌,询问笔录显示该“森林公园”项目更名为“聚贤苑老年公寓”经营,起诉书显示陈予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此,本案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嫌疑,应驳回胡殿云起诉,原审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阳 审 判 员 刘成功 代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