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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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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上诉人陈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陈某某的父母陈万斌、王玉玲起诉陈某某、王某某的民事诉状及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收费票据、银行取款凭条,拟证明:陈某某、王某某在2009年协议离婚前双方对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上诉人陈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陈某某的父母陈万斌、王玉玲起诉陈某某、王某某的民事诉状及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收费票据、银行取款凭条,拟证明:陈某某、王某某在2009年协议离婚前双方对外有债务,债务总额为80万元和250万元。80万元是陈某某在焦作市商业银行向他人担保了40万元,又向他人担保了40万元,陈某某从其父亲陈万斌那里借款250万元,从而证明双方在2009年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被上诉人王某某质证称:对起诉状、受理通知书、收费票据等几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指向有异议,以上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某曾经与该案的二原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另外二原告系陈某某的父母,与陈某某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排除虚假诉讼的因素;对8张存单和取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指向无异议,只证明了存取情况,陈某某的签名签的是代办人,不是债务人或者借款人,不能证明陈某某所述的他们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证明陈某某将这些钱用于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消费。

对上诉人陈某某当庭所举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指向不予认定。

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的理由与其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相同。

本院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2009年10月20日双方在山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3、双方无外债、无经济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上诉人陈某某认为双方当事人为逃避追偿债务而签订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协议,经查,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离婚协议的约定对王某某与陈某某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虽然王某某与陈某某于2011年12月9日复婚,但并没有改变双方对本案股票(股票代码000688,股票名称*ST朝华)归属的约定,该股票应视为王某某个人的婚前财产。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