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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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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建新与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新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针对争议焦点,大地财险焦作公司的主张是,肇事逃逸是道交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对肇事逃逸也有规定,明确说明肇事逃逸属于禁止行为。驾驶员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现场,符合免责条款规定。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针对争议焦点,大地财险焦作公司的主张是,肇事逃逸是道交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对肇事逃逸也有规定,明确说明肇事逃逸属于禁止行为。驾驶员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现场,符合免责条款规定。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方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他意见同上诉状。王新明虽然是所谓的实际车主,但王新明不是被保险人,根据行驶证和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应该是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仅仅是报警,没有对伤者进行及时抢救,如果抢救可能有生还机会,因他的逃逸行为导致伤者死亡,现驾驶员已经被另案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路安公司、王新明的主张是,根据道交法规定,仅讲到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停车、报案、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对逃逸情形仅规定了行政处罚,如果犯罪就追究刑事责任,通篇没有禁止逃逸的字样。大地财险焦作公司诉称不承担保险的条件是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该条件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本案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实际车主王新明并未离开事故现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所以本案不符合大地财险焦作公司所谓的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造成本案事故的后果也并没有因驾驶人的离开现场而加重。王新明是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虽然是路安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但实际是王新明挂靠在路安公司,实际支出的保费也是王新明支出的,所以王新明是该车的实际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后,虽然司机仅仅报警离开现场,但其并不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是害怕挨打而暂时离开,王新明一直在现场。

针对争议焦点,蔡建新的主张是,同意路安公司、王新明的意见。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主要争议的是许占全逃逸的行为是否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定。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项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入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或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首先,许占全虽然肇事后逃离现场,但其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及通知120救护车,前往处警和急救,采取了相应措施;其次,该车实际车主王新明从事故发生之时就一直留在事故现场并协助处理事故事宜。即许占全肇事后采取了相应措施,其行为也并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因此,该案不符合免责条款的约定,大地财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大地财险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该案不符合免责条款的约定,故本院不予审查大地财险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113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 凯

审 判 员  董翠果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