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河南北方亚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具有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该公司在接受原审法院委托后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原判依据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胡春平、刘小花的房屋修缮费用并无不当。故王爱红、慕玉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7元,由王爱红、慕玉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刘成功 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