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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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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红、慕玉红与胡春平、刘小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本院认为,河南北方亚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具有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该公司在接受原审法院委托后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原判依据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胡春平、刘小花的房屋修缮费用并无不当。故王爱

本院认为,河南北方亚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具有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该公司在接受原审法院委托后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原判依据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胡春平、刘小花的房屋修缮费用并无不当。故王爱红、慕玉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7元,由王爱红、慕玉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刘成功

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